【考点精讲】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税法Ⅱ)

  
  (1)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3)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5)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6)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7)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8)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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