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注税的热点问题

  问题一、个人纸质办税员联系卡丢失,原服务公司已注销,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应及时向原服务公司的管理所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填报《办税员培训报名表》,户籍管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核对办税员信息一致后在《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内签字“同意补卡”字样并盖章,然后通知其至征收所受理。
  征收所受理资料,根据办税员报送的《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内容与综合征管软件办税员信息核对一致后当场发卡。
  如办税员卡下的原服务公司信息在系统中已经清理掉,可直接到征管科办理办税员注销。如需为新的服务公司服务并办理办税员卡,按新办办税员流程操作。
 
  问题二、旅游业的营业税营业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问题三、所属行业需要开具密码区为二维码的增票,对打印机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3号)第六条规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问题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属于此次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政策范围吗?
  答:首先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9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此次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政策范围。
 
  问题五、个人以外币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哪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期间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问题七、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系统显示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的信息表,选择“享受”后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扫一扫微信,*9时间获取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提醒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注册税务师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注册税务师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考试备考:注册税务师免费题库  网络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