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什么呢?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法定管辖、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分为:
①普通管辖。一般税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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