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累犯、自首、立功
【重点】累犯成立的条件以及特别累犯
一、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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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 |
特别累犯 |
主观方面 |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刑期 |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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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罪发生时间 |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之内 |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没有5年限制) |
其他 |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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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 |
应当从重处罚 |
【考点2】数罪并罚和缓刑
【重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缓刑的适用
一、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
是指对一个人范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
吸收原则 |
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要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 |
限制加重原则 |
是指不再执行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 |
折中原则 |
是指兼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使之适用于不同的刑种的并罚,据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二、缓刑
1.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
2.缓刑的适用。
对象 |
条件 |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可以缓刑 |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符合条件,应当缓刑 |
限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3.缓刑考验期限及禁止令的期限:
(1)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但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2)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考点3】逃税罪
【重点】关注逃税罪的构成及与其他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3.起刑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
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4.“累犯”: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立案前改正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6.立案追溯标准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处罚
情节 |
责任 |
一般情节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逃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考点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重点】关注构成金额及数量和处罚此
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其中关注点:
1.虚开的含义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故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
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法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3.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法按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