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公司经营钢材,乙公司某日向甲订购100吨钢材,甲拿出新印制的甲公司购销合同50份中的2份,填写有关内容后让乙方盖章,乙方仅对合同第三款作了部分修改。履行中,本合同发生纠纷,原因是第三款与第五款冲突,而且双方对合同第七款的理解不一致;甲方认为合同最后一款规定:“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故应当按照甲方的解释来理解合同。于是,形成诉讼。(   )的提法是正确的。
A.本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规定,因为本合同是*9次使用
B.本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因为合同文本是为重复使用准备的
C.“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D.应当按照第五款的规定执行合同
E.对第三款的修改应当视为乙方对整个合同的修改
[答案]B.C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本题中,甲提供了格式条款合同,对第七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解释;解释权归甲方,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