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0项
注意的问题:
(1)15个税目中没有酒、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涂料、电池
(2)成品油(除航空煤油、溶剂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具体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