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依据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可作为认定在建工程损失证据的有(       )。
A.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B.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C.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经不可使用的证明
D.保险理赔说明
E.企业内部柏关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答案]ADE
[解析]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1部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知识点。考查记忆性知识点,体现注税考试的特点,考核非常细致,对教材要有一定熟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