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07年某外国投资者从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地方所得税免征)分得利润800万元后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10年。该外国投资者可获再投资退税(     )万元。
A.59.44
B.64.70
C.64.86
D.70.58
[答案]C
[解析]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可享受100%退税。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一(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800÷(1一7.5%)×7.5%×100%=64.86(万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第2部分“再投资退税”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