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与税率——5%
(一)征税范围——2项: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营改增之后,转让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按“研发和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商标权,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规定:
1.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在建项目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
转让位于我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价款和价外收入。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