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1.基本三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自2014-5-1起,申请*6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2.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7.其他。


第2变化,申请注销发行;其他变化,申请变更发行。


(三)增值税发票领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自2014-5-1起,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不适用上述规定规定。


(四)“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


2.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P173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