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计算题】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铜矿石5000吨,不含税单价40元/吨,合同规定分两个月等额收回货款,9月份实际收到货款60000元;当地铜矿资源税5元/吨。请计算该铜矿开采企业此业务中涉及到的增值税销项税和资源税。
『正确答案』
资源税=5000×50%×5=12500(元)。
增值税=5000×50%×40×17%=17000(元)。
二、纳税地点
(一)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一)按日、按月;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二)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