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资源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成本为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题?计算题】某油气田开采企业9月开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400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该油气田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400×(1+10%)÷(1-6%)×6%=28.09(万元)。


(二)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特殊情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自产自用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按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指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无法确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具体规定:


(1)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