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1.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当存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计算其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计算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材料计提减值准备的前提: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的同一项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
(1)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2)有合同部分——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款为基础确定;超出部分——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