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5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12月收到甲公司代销货物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1.7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17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17000
(2)12月份,以自产公允价值47万元的货物清偿应付账款5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5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存货成本;
(3)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
(4)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其中有5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要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8000-7-20-38+11.7÷1.17+47+23=801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8015×5‰=40.07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45-5)×60%=24(万元)<40.075,准予扣除2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4=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