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计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800万元,包括: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
2.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400万元;
3.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200万元;
4.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
其中,第2项和第4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甲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总局公告34号*9条规定。
要求:计算纳税调整额
【答】总局公告2015(34号)生效后,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1200+400+100=17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100+200=3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