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5)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的不含税运输费用230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税费合计。
【答】
(1)应缴纳的增值税=8600×17%-8.5-510-230×11%=918.2(万元)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18.2×(7%+3%+2%)=110.184(万元)
(3)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合计= 110.1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