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注会考试备考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了,不知道大家的复习情况如何,高顿网校的小编梳理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易考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顺利的通过考试。
 
【考点1】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会议纪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释1】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换言之,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2015年新增)
【解释2】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1)股东会的决议对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股东;(2)股东会的决议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亦有约束力;(3)股东会的决议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要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成立法律行为。(2015年新增)
2.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就股东会职权事项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对所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决定就成立。(2015年新增)
【解释】该种决定无须特定形式,“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决定的书面证据而非法定形式,无“决定文件”而有其他充分证据的,也可以证明决定的存在。
【考点2】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P174、175)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监事会主席】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解释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3年);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
【解释2】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因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辞职致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时,董事、监事才需要“坚守岗位”。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