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通课税,后者主要指埘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晶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消费锐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虢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发展
我国施行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允许各地的地主、商人自行酿酒卖酒,每升酒缴税款四文,纳税环节在酒销售之后,而不是在出坊(酒坊)时缴纳税款,这可以说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说制,建立新税制,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一税种包含娱乐、筵席、冷食、旅馆4个税目,在发生特种消费行为时征收。其中“筵席、冷食、旅馆三种有关食住方面的消费行势,其消费额在一般日常生活水平限度以内者,不算特种消费,不应负税”,即规定有起征点。至于娱乐方面的消费,则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的绝对需要,所以不规定起征点。l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费现象开征了筵席税。1989年2月1日,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此外,1984年9月18日颁布开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也涉及大部分消费品,也具有一定的消费税性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主要是新增值税的推行,1993年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在增值税进行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又进行了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5个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后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合于我国的客观实际。
从国际_上看,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l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
三、各国消费税一般做法
尽管世界上目前有l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但在一般做法方面差异并不大。
(一)征税范围
从征税范围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费品,大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旨在课税面小而收入多,大部分国家对烟、酒、化妆品、金银饰品征收消费税,如美国、法国、英国和我国等。有少部分国家虽然形式上对全部消费品课税,但同进又对若干消费品规定免税,实质上与有选择的消费税并无两样。
(二)计税方法
从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而言,各国采用的计税方法基本相同。一般都是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也对少数应税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又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在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法下,如果物价基本稳定时,税负差异不大,只是在征管手续繁简之别而已;但在物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对国家税收收入和消费者的负担则有很大不同。从价定率计征,税收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对消费者表现为税收负担的或重或轻;从量定额计征,单位税额固定,不随物价变化而变化,对国家表现为货币收入的相对稳定,对消费者则表现为税负也相对稳定。
(三)征收目的
从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国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其他税种一定的情况下,征收消费税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感。二是调节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收入差异较大,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也是辅助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的一种较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