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
2.审计证据还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
(1)以前审计中获取的信息(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自上次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
(2)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或业务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
(3)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
(4)被审计单位雇用或聘请的专家编制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5)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
(6)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