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四)
  2013年7月,志兴集团下属子公司兴浩公司与A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 同,双方约定由兴浩公司向A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兴浩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 负责将货物运至A公司,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 盖章。7月28日,兴浩公司与北京某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该运输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A公司。8月1日,运输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A公司,A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兴浩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听A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A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随即通知运输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A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兴浩公司:“本公司资金链正常,流动资金充足,完全可以履行付款义务,请不要道听途说”,兴浩公司未予以理睬,仍然要求其提供担保,不但如此。兴浩公司还与另外一家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剩余的30台精密仪器全部出售给贸易公司,8月26日,兴浩公司通知运输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该贸易公司,当天贸易公司收到货物,由此致使兴浩公司8月31日前不能向A公司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A公司以先签订买卖合同为理由要求该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同时要求兴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资料(四),A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简要分析理由。兴浩公司与贸易 公司签订买卖本属于A公司的30台精密仪器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分析理由。
 
  4.【答案】:
  (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 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然甲 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兴浩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A公司,A公 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兴浩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 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即认为买卖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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