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方式 |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2.股权收购 | (1)购买的股权(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1)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3.资产收购 | ||
4.合并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3)合并中的亏损弥补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5.分立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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