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
1.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质量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侵权行为 | 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自确诊之日起算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债权人给予宽限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9次提出履行要求,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 |
以不作为为义务 | 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起算 |
附条件 | 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
附期限 |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国家赔偿 |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
合同被撤销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 原因 | 发生时间 | 效果 |
中止 |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 |
中断 | 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清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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