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与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沟通。
(2)适当的沟通对象往往是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和人员,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被审计单位特别指定的组织和人员等。
2.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注册会计师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注册会计师。
3.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
(1)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与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沟通。
(2)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如果就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3)公司章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解聘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也需要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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