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收到政府补助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营业外收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营业外收入)。
  5.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并且,以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该类政府补助应在附注中披露其性质、范围和期限。
  注意: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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