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几种情况
  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确认为商誉。
  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业务除外)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注意:具体来说,在实际操作中,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准备长期持有,则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若改变意图对外出售,应确认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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