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2.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3.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计量。
  5.企业(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被要求偿还的*6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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