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融资租赁在“营改增”之前区别不同情况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的征税范围,有经批准和未经批准之分。
  “营改增”之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不同融资租赁的特点,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1)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资金,再支付资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其他融资租赁服务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先进行销售额的扣减再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几项进行金额扣除后计算纳税的规定:
  ①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②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P61,15.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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