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表达方式非常抽象)设计询证函,即询证函的设计应当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
  2.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证函中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
  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
  3.针对账户余额的完整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改变询证函的内容设计或者采用其他审计程序。
  例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入账的负债(教材P51第2段)。
  (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1.函证方式
  (1)积极的函证方式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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