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提示】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问题】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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