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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