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范围
  ①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提示】非上市公众公司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而是基于《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的界定划分出来的新公司类型。因此,目前只具有《证券法》上的意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交易转让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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