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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