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包括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措施:(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2)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则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3)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公司可能被解散。
  (8)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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