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1年案例分析题)
  2.中国证监会的审查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在收购人报送符合要求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15日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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