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购人恰好在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当然收购人也可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2)不踩刹车、直接超过30%
  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30%,如果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条件,则中国证监会可以豁免其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或者豁免其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对于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以避免触发强制要约义务),
  否则,投资者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约(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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