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4.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②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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