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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