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取回的情形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取回的情形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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