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此时,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现是一种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
  (3)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相应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票据上的“收款人”,则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填写,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因此,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的“交易关系”。
  这是因为,关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我国的金融政策,避免当事人套取银行资金。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方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当然,即便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其背书转让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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