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解释】出票行为因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而无效,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对抗你没商量!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不论谁是持票人,该当事人均可基于其“并非票据债务人”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此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下,本人(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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