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①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②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③其他特殊原因。
  (2)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
  ①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②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3)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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