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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