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2.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注册会计师微信号
专业的cpa考生学习平台与职业发展平台,干货满满,抢鲜分享。欢迎关注微信号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