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