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这里所谓进口自用车辆,指的是纳税人报关进口车辆并自用。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货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税率
  【提示】按照2015年教材规定的政策,该公式可简化为:
  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