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解释】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9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P298)
  1.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投资基金——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基金公司自身基金业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