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受控”的标准
  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
  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其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提示】本规定属于视同股息分配而确认投资收益的特殊规定。税法的一般规定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3.例外条款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