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能力等级1)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恢复原状后再退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场等等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