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考生必须注意其他自用车辆的具体计税规则的重要变化P235(易出多选题)。
  (1)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提示】自产自用不用同类销售价格,而用最低计税价格。
  (2)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提示】最低计税价格是不含税价格。
  (3)下列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①进口旧车;
  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③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④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4)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