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为正本使用的除外);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